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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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醫療書單時,須注意被保險人資格須符合下列
    條件: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需門診或住院者。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
      年內,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退保後依「被裁減
      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或「職業災害勞
      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
      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