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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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對同一公共工程,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時,其工程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據以執行,並得
    由機關指定廠商負責主辦,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