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6 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
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