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
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
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
相關之工作。
三、中階技術工作:符合第十四章所定工作年資、技術或薪資,從事下列
工作:
(一)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在第十條所定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
事海洋漁撈工作。
(二)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
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生活支持、協助及照顧相關工作。
(三)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在第十八條所定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
病患之個人健康照顧工作。
(四)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在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製程工廠,從事技藝、
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五)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1.在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
及組裝工作。
2.在第四十七條之一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
作。
(六)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在第四十八條所定場所,從事禽畜卸載、繫留
、致昏、屠宰、解體及分裝工作。
(七)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在第五十三條所定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
地,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八)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場所,從事農、林、
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工作場所之中
階技術工作。
四、旅宿服務工作: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在合法之觀光旅館、旅
館及民宿內,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其經營之所屬餐廳外場
等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