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6 條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五條第二款聘僱之
外國人,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
事業者,其依第五條第四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五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
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