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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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參酌下列事項,就事
    業單位營運之事實,具體查證:
(一)事業單位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終止。
(二)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正常運作。
(三)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四)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表人是否行蹤不明。
(五)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定時,應同時查證下列有關勞工權益之事項:
(一)雇主是否積欠工資。
(二)雇主是否依法繳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
      費。
(三)雇主是否積欠勞動基準法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
      遣費。
(四)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足夠支應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
(五)雇主是否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