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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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不予受理。 
    委員就審議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
    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