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規定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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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津貼領取者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
    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生活津貼,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
    關單位 (中央主管機關、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委訓單位) 查核津貼執
    行情形 (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