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附書件:
1.臨時工作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
2.證明文件
《一》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應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質、離
職前一個月之待遇及服務年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無一定雇主、從事臨時性工作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
縣市總工會開具證明文件 (應載明失業原因、工作性質、工
作與加保年資) ,並檢具「退保證明」。
《三》參加農保者須出具農保卡,並檢具「退保證明」。
《四》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二) 申請人備妥上述書件後,須親自提出申請。
(三) 凡符合本實施要點規定之申請人,可逕洽工作場所或居住地所在地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各項文件提出申請,受理
單位按提出申請先後之順序審核之,至額滿為止;再轉送政府或非
營利機構分派臨時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