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申請程序:
一、受訓學員參加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直接向戶籍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提出申請,惟不得逾當度六月十五日。
二、申請所需表件:
(一) 申請書及印領清冊各一份 (如附件一、二) 。
(二) 証明文件:
1、有一定雇主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之失業者:
(1) 原服務單位開立之離職或資遣証明書;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
會開具相關証明文件。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間在
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如附件三) 。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如附件四) ,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2、負擔家計婦女:
(1)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 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親屬之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
件影本一份) 。
(3)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4)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5)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3、中高齡者:
(1)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間在
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3)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4)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正本繳驗後退還。
(5)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4、身心障礙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之在
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5、原住民: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須有原住民身份之記載
資料) 。
(2)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之在
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3)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4)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5)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低收入戶身分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六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 (
業)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7、急難救助戶: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鄉鎮 (市) 區公所核發之急難救助證明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六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
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 (
業)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人應按規定妥為準備前項第 (二) 款所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
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四、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確實無誤後,核發
訓練生活津貼。並將申請人資料電腦建檔列管。
五、申請人如有以不實證明致而發生冒 (溢) 領情事者,除予以追繳外,
申請人或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且申請人在二年內不得再申領
任何津貼,開具不實證明單位在未確實改進前,則不得再開具證明申
領其他對象之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