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申辦在職員工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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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辦單位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應具有政府權責機關所核發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
      項目與申辦技能檢定職類具有相關性,並無不良紀錄者。
 (二) 事業機構應於其內部規章中訂有對從事某項工作,需為技能檢定合
      格人員;或對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給與核敘職級、薪給或給與獎金等
      激勵規定,並執行者。
 (三) 其辦理術科測驗之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職業訓練局依「技能檢
      定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施要點」實施評鑑合格者。
 (四) 參加技能檢定人員,應為申辦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有案之在職員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