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格證書之發給及運用:
(一) 經實地評鑑確定其場地及機具設備均符合規定要件者,列為該職類
該級別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評鑑合格單位,由職訓局核發「技術
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合格證書」,評鑑證書應載明申請評
鑑單位全銜、職類名稱、級別及檢定崗位數等;場地非自有者,則
配合使用期限載明證書有效期限。
(二) 經評鑑合格者,由職訓局提供推動辦理術科測驗單位作為洽定術科
測驗承辦單位之依據。
(三) 評鑑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有重大修訂,需配合大幅更動評鑑
自評表時,職訓局將於適用該新試題年度前半年函送新訂之場地及
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請各承辦單位重新提出評鑑申請,未提出申
請者原已核發之合格證書,自適用新試題之年度起失效。
(四) 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如變動不大時,職訓局得通知原合格單
位在限期內自行調整並填報調整情形,職訓局不另派員評鑑,其未
依限填報者,原已核發之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五) 申請評鑑單位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得以其經專家評鑑確定
之檢定崗位數發給合格證書,不受評鑑自評表所訂每場最少辦理人
數之限制,但其合格證書上應加蓋「限於專案檢定專用」之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