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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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格證書之發給及運用:
 (一) 經實地評鑑確定其場地及機具設備均符合規定要件者,列為該職類
      該級別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評鑑合格單位,由職訓局核發「技術
      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合格證書」,評鑑證書應載明申請評
      鑑單位全銜、職類名稱、級別及檢定崗位數等;場地非自有者,則
      配合使用期限載明證書有效期限。
 (二) 經評鑑合格者,由職訓局提供推動辦理術科測驗單位作為洽定術科
      測驗承辦單位之依據。
 (三) 評鑑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有重大修訂,需配合大幅更動評鑑
      自評表時,職訓局將於適用該新試題年度前半年函送新訂之場地及
      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請各承辦單位重新提出評鑑申請,未提出申
      請者原已核發之合格證書,自適用新試題之年度起失效。
 (四) 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如變動不大時,職訓局得通知原合格單
      位在限期內自行調整並填報調整情形,職訓局不另派員評鑑,其未
      依限填報者,原已核發之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五) 申請評鑑單位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得以其經專家評鑑確定
      之檢定崗位數發給合格證書,不受評鑑自評表所訂每場最少辦理人
      數之限制,但其合格證書上應加蓋「限於專案檢定專用」之戳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