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外國人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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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直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當地勞動主管機關、警察機
    關、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等單位行政資源,協辦相關勞工事務,並配
    合下列事項:
(一)各直轄市、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於受理外國人性侵害通報案
      件後,應依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國人,提供相關保護
      措施,並徵詢外國人需求及意願後,洽請各直轄市、縣(市)勞動
      主管機關協助被害外國人翻譯、緊急安置、法律諮詢及服務、訟訴
      補助、安排外國人轉換雇主或返國及處理勞資爭議等事宜,以保障
      外國人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
(二)為使勞發署掌握各直轄市、縣(市)外國人遭受性侵害情形,由衛
      生福利部定期(按季)提供外國人性侵害案件統計數據予勞發署,
      以利該署分析及研議外國人管理措施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