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第 6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核准後,應於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將本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及自行登載
於當地新聞紙。
前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之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並應於登載後十日內,將新
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