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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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計畫之輔導面:
 (一) 學員生涯輔導:承訓單位於學員受訓期間,應規劃安排生涯輔導,
      職業道德,職業倫理,求職技巧等相關輔導課程、活動,以提昇學
      員求職能力及職場適應力。
 (二) 學員就業輔導:各地方政府應於委訓規範中明訂承訓單位就業輔導
      工作執行事項,承訓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洽各就服中心並主動與
      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
      ,爭取就業機會及進行就業媒合,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內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現場徵才或專題製作發表會,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
      訓後進行推介就業成果追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