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注意事項:
一、申請企業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
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或提前施訓日) 一週前,將變更之計畫,函報
本局核備後實施。
二、接受補助企業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1.企業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
關訓練訪查事宜 (如電話訪談) 。
2.企業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企業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
效評估事宜。
4.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企業,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
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三、申請企業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送
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
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
。
2.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3.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4.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
5.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四、申請企業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
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類職
業訓練:
1.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2.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3.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
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4.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
查訪查證屬實達 3 次以上 (含) 者。
5.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6.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告
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企業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企業自 94 年起,不得連續3年申請本計畫補助。
六、接受補助企業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其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企業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止
、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3 年內不得再申請任
何訓練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