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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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前,應先將工程所需勞工之工作類別,
    提供給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以合理聘僱標準,向
    該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在甄選程序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有必
    要,得邀請公正人士參與見證;辦理國內招募時,優先僱用當地本國
    失業勞工,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時,經取得求才證明書後,始得
    就不足人數,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