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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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如符合僱用獎助津貼或其他輔助措施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
    申請:
 (一) 僱用獎助津貼:申請單位如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或就業
      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規定,得於僱用後按季請領僱用獎助津貼。
 (二) 其他輔助:
      1.申請單位為使訓用人員適性就業,得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辦法、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
        計補助作業要點或相關規定,報請執行單位或本局協助辦理。
      2.又如訓用人員另有其他適應問題,申請單位亦得請執行單位提供
        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