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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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請:
 (一)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 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許可
      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