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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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業程序:
一、一般服務
 (一) 受理申請: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即進行案件書面審
      查、評估個案是否符合職務再設計申請資格。倘個案之改善方式單
      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案主
      之就業問題者,其改善金額在一萬元以下之個案,得由身心障礙者
      就業服務員簽報由各該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辦理。
 (二) 訪視:書面審查合格之案件,由各就業服務中心安排輔導委員實地
      訪視,提供專業諮詢協助或提出職務再設計建議方案。倘個案職務
      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良等專業協助者
      ,就業服務中心得轉介予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進行改善。
 (三) 輔導委員之諮詢及協助: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就本局所提供之職務再
      設計專家名單中,聘請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輔導委員,
      提供下列項目諮詢及服務:
      1.提供企業雇主、專案機關 (構) 及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
      2.電話諮詢服務:於各區就業服務中心設立諮詢專線,提供事業機
        構、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身心障礙者查詢。特殊案件再由就
        業服務員轉請輔導委員前往協助。
      3.職場諮詢服務:各就業服務中心視電話諮詢需要,安排輔導委員
        至職場給予協助建議。
      4.配合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及專案機關 (構) 安置個案之實際需要,
        會同訪視並提供相關專業適應協助。
      5.提供職務再設計暨就業輔具補助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
        業協助及指導等工作,並參與審查。
 (四) 審查核定: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者,由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召開審查
      會議予以審查,審查會議應至少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參加 (含訪視之
      輔導委員) ,審查會議應就改善項目或建議方案改善事項之必要性
      、經費預算之合理性及能否解決案主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等進行
      效益評估,出席之輔導委員對改善方案達成一致共識後,即通過補
      助項目並核定補助金額,原則上每一個案之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應
      於受理申請後三十五日內審查核定;另為建立輔具回收再利用機制
      ,審查會議應就所補助就業輔具之特性及重複使用性等,由輔導委
      員審議該輔具是否回收。
 (五) 一般服務之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各就業服務中心函知申請單位 (
      副知輔導委員及轉介單位等) 請領補助經費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方
      案,申請單位應於職務再設計方案改善完竣後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派
      員追蹤驗收通過後檢具原始憑証辦理核銷。
 (六) 個案轉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輔導委員建議轉介之個案,就業
      服務中心得轉介予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進行改善:
      1.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無法於市面上直接購置取得,需專業研發
        、設計及製作之個案。
      2.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於購置後需再經改良、改裝之個案。
      3.職務再設計改善情形複雜之個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