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能綜合培訓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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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設立證書影本。
 (三) 訓練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訓練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機構業務概況及發展報告。
 (二) 曾辦理青少年人才培訓業務成果報告。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 申請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 、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
 (五) 其他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 (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 及備註 (
    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 等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