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僱用專業輔導員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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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輔導員之受僱事宜,由用人單位依規定辦理甄選,簽報機關 (構
    ) 首長核定後僱用之,並於一週內將僱用名冊及契約書各一式二份,
    函送本會職業訓練局備查。中途離職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