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 6 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
    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
三、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