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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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補助案件依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本局或
      局屬職訓中心視預算額度,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二)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 (以A4格式製作) :
      1.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程時間配當進
        度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明細表。
      2.招訓對象、來源、選訓方式及錄取訓練原則等說明。
      3.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4.設立登記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影本。
      5.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