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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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僱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
    報。其保險費依勞保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災保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