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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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提案方式:
    符合申辦訓練計畫補助之全國性總工會團體,得視實際辦訓需要,研
    擬訓練計畫,直接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省級各業聯合會及縣市總工
    會如有訓練需求時,應先提報相關之全國性總工會,併入其訓練計畫
    中提審,惟併案後如超過本計畫第十三項所規定同一單位當年度最高
    總補助額度上限時,得經由相關全國性總工會同意後,逕向本局提審
    計畫,由本局視當年度經費情形,審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