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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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二)
      :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節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
      一年證明文件。
(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名冊(附件四)。
(六)職業工會聯合組織應另提供會員工會名冊(附件五)。
(七)工會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附件六)。
    工會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
    部辦理審查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