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院)要點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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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經費
一、補助設立及經營示範按摩中心 (院) 經費項目如下:
 (一) 開辦費:依進用合格之視障按摩師人數,補助其裝璜、設備、宣導
      及前三個月之租金、助理人員工作費、水電經常費,最高補助額不
      得逾新台幣三百萬元。
 (二) 營運管理費用:補助設立之示範按摩中心 (院) 得依前一年營運狀
      況及按摩客源情形予以檢討,並訂定具體明確的營運計畫申請補助
      ,依進用合格之視障按摩師人數最高補助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
      ,其項目為租金、助理人員工作費、水電經常費、維持或強化按摩
      服務之用,且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接受補助者,需於補助案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籌備妥當並開業,如有
    特殊情事者,得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者,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負責追回該補助款,且三年內不再
    予以補助。
三、接受補助設立之示範按摩中心 (院) 由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
    會適時辦理訪視評鑑,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促其限
    期改進,逾期未改善者,得停止該直轄市及縣 (市) 申請補助案一年
    。視障按摩師或示範按摩中心 (院) 若有違法者,除該視障按摩師不
    得繼續留任服務外,三年內該中心 (院) 之申請案不予許可,並予以
    追回經費。
四、直轄市政府轄區內之示範按摩中心 (院) ,每年以補助設立二處;縣
     (市) 政府轄區內之示範按摩中心 (院) ,每年以補助設立一處為原
    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