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被解僱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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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本要點訓練經費 (包括訓練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勞保費、
    行政管理費等) 應參照中央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訂定之推動地方政府辦
    理職業訓練實施要點所訂經費標準編列,並得報請職業訓練局在編列
    之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內補助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