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運用「訓用合一」模式推動部分工時就業職前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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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推動部分工時就業職前訓練注意事項,未規範部份悉依「訓用合
    一」模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