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外投資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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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理會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委託報酬
    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會同財政部指定之。
    前項委託報酬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固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
    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本會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
    委託報酬、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及委託報酬撥付之級距計算標準,由監
    理會定之。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基金同類型委
    託總額度百分之四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