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民間訓練機構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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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督導及作業原則:
(一)承訓單位錄訓學員前,應先請學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加退保資
      料、畢業證書、切結書等),以確認學員身分為中長期失業者(失
      業週期數達 26 週以上)或一般失業者。如學員係以中長期失業者
      之資格優先錄訓者,惟經勞保資料查核後,資格不符者,其處理方
      式如下:
      1.如承訓單位尚有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修正渠等參訓
        身分類別,調整該班次特定培訓對象比例。
      2.如承訓單位已無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渠等應予退訓
        ,並退還已繳交之訓練費用。
(二)承訓單位於開訓後兩週內,將學員自費訓練費併同受訓「學員名冊
      」【附表三】(由 TIMS 系統下載)及「學員身份及自負訓練費統
      計表」【附表四】送各中心審查;免繳自負訓練費之學員,應於所
      送學員名冊備註其身份別,並連同申請免繳個人自負訓練費之證明
      文件一併送審。各中心於開訓後一個月內審核無誤後,將「學員身
      份及自負訓練費統計表」及學員自負訓練費函送本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