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從事電話服務工作計畫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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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得視需要會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實地瞭解進用單位進用身心
    障礙者辦理電話服務情形;或由就服中心依第五點各項規定,就補助
    經費支用情形進行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