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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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於用人核定案執行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按月、按日或依分署所定期程,檢送下列文件向分署辦理臨時工作
      津貼與其他費用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1.執行臨時工作津貼工作之派工紀錄,及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之出
        勤紀錄表。
      2.經費印領清冊。
      3.其他本部或分署規定之文件。
(三)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四)進用人員有另行兼職之情形,應通知分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