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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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分期攤繳,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但情況特殊者,得專案簽請局
    長核准,不受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
    分期期數之限制。
    前項專案簽准之分期攤繳期限,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五年之執行期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