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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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時薪補貼:
(一)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
      助或津貼。
(三)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
      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要點之規定。
(五)有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六)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