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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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各訓練班次訓練費用補助比例以申請總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 70 萬元為原則(訓練經費自籌比例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如規劃特殊屬性之職訓班次,各職訓
      中心得逕行依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二)有關保母、照顧服務員人員之培訓或其他類別訓練,對於補助之資
      格、價格、委訓經費支付方式另有規範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辦理
      。
(三)同一單位全年度接受各職訓中心訓練經費補助總和以不超過新台幣
      300 萬元為限。(以第十二條之(七)規範配合經費管制)
(四)各訓練班次依據「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
      實施基準」之規定,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補助經費計價的
      基本單位,並依照該實施基準規劃辦理補助經費之支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