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闈場區域應張貼封條規定如下: (一)進駐闈場前,闈場區域四周門窗或其他可出入之處所應由政風人員 或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張貼封條。必要時經政風人員或闈場安全 維護專責人員同意後始得啟封。 (二)闈場內張貼之封條應由政風人員或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簽章並予 以編號。封條張貼、啟封時間及事由應記錄於技能檢定闈場封條管 制登記簿(如附表二)。 (三)同一次入闈期間之封條編號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