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家庭暴力個案職業輔導處理程序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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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對於轉介之被害人提供職業心理測驗、
    就業諮詢及就業市場資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