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將職務再設計相關事項,委託依法設立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
或學校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