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6 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
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
三、薪資發放制度。
四、財務規劃。
五、期程規劃。
六、無障礙措施規劃。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
十,且不得少於四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