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為庇護性就業者薪資 低於基本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工資、失能及 死亡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差額。 同一職業傷害支付之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