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6 條
職業輔導評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
二、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職業輔導評量員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
    就業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三、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
    明,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
      師證書。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
      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
      就業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三)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且從事就業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從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且完成六十小時職業輔導評量專業
訓練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先行
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並於執行業務期間由具職業輔導評量督導資格者
予以輔導。
前項人員應於進用後二年內,完成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時數,成績及格
並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