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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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之任務如下:
(一)將就業學程提報訓練計畫,並整合訓練課程及工作崗位訓練。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結合企業辦理工作崗位訓練
      、輔導訪視、協助工作崗位訓練學員轉場與爭議處理、畢業生就業
      輔導及協助畢業生申請留任獎勵。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其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
      練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後
      一個月內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建置完成。
(四)應輔導前款學員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與參訓期間配合查核
      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本署及分署於學員畢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
(五)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六)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七)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事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就業率,指結訓學員畢業後三、六、十二個月之就業
    率。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結訓學員中不包括服役及升學者之畢
    業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