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主僱用失業者獎助津貼計畫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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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漁船主申領本津貼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僱用獎助名冊正本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漁船主之漁業執照影本一份(該執照之有效期間於申領時應有一年
      以上之效期)。
(四)漁船進出港檢查簿影本一份或相關出港證明。
(五)漁船主申領本津貼之出海作業期間,無違反漁業法相關法令規定之
      聲明書。
(六)漁船主未曾有無故解僱或資遣人員之聲明書。
(七)受僱人之身分證、勞工保險卡、船員手冊(已攜出港者,附出港證
      明)、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合格持有之證明文件影本、就業憑證
      (格式如附件三)及出海作業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各一份。
(八)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