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第 6 條
勞工住宿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法及消防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
    查,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
二、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相關
    法規規定維護管理。
三、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應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及勞
    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