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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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作業機構選任之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作
    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報職安署核定:
(一)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業務十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主管經歷者。
(二)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十年以上,並有五年以上
      主管經歷者。
(三)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十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經歷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