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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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先規劃訓練計畫,課程總時數至
    少應達十六小時,最多以不超過一百小時為限。
    地方政府函送申請計畫前,應先會商各該地方政府觀光業務主管機關
    或部門,並至遲應於執行後續相關作業三十日前,檢附申請表及經費
    概算表(如附表三)向本局提出申請。
    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及法人團體、大專校
    院至遲應於開辦訓練課程三十日前提出申請,除應檢附申請表及經費
    概算表(如附表三)外,並應依視申請單位性質檢附下列文件(如為
    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章)向辦理訓練活動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
    出申請:
(一)立案證明書、組織(或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非法人團體者
      免附)影本。
(二)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及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於開放空間辦
      理訓練得免附)。
    申請單位未備齊第二項或前項規定文件之一者,主辦機關應限期補正
    。
    申請單位所規劃之訓練計畫,得研提跨年度計畫。但申請當年度之預
    算執行數應達訓練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