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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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人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
    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人計,最多不超過一百人;其勞工投保人數
    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申請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以該單位設立點為計算基準,於本要點
    施行前設立者,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為基準,於本要點施行後設立
    者,以申請日當月或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為基準。
    申請單位遞補僱用本計畫之失業者時,不受第一項最高補助人數限制
    。但不得逾補助額度。
    申請單位之工作機會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於僱用或遞補
    失業者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本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失業者合併計算。
(二)本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失業者合併計算。
    補助申請單位之額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核定為本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計之工作機會數,乘
      以補助僱用期間六個月。
(二)核定為本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之工作機會數,乘
      以補助僱用期間六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