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國民年金業務相關資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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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項資料傳輸,一律透過網路傳輸檔案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為避免網
    路壅塞,請儘量利用離峰時間(上午十時前及下午三時後)傳送;若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網路系統異常,亦請先排除後再上網操作。
    倘因網路故障且將屆傳送資料期限,須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同意,始
    得以其他方式傳輸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